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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招聘公告,深圳市***招聘公告***

huangp1489 发布于2024-06-09 05:22:04 招聘资讯 20 次

  1. 事业单位事务员有编制吗?
  2.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吧?
  3. 试用期怀孕公司可以辞退吗?

事业单位事务员编制吗?

有编制。

事务员属于干部,不是工人单位里的事务员一般是干部编制的,属级别最低的干部。

       企业岗位分级情况,据我所知好像有很多级别,诸如:初级事务员、中级事务员、高级事务员、副专员、专员等,那么高级事务员相对初级和中级的事务员来说就是级别高一点的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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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定编设在综合部或办公室,有的小企业叫总务室。事务员主要负责一些繁杂的事务,如收发文件及文件管理,取送信件,公章管理,兼打字员,以及领导交办的临时工作,适合女同志做这项工作

深圳职业术学院吧?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是深圳市人民***举办的一所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1993年开始招生。学校地处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湖畔,校园环境优美。现有东、西、北、华侨城四大校区,总面积168万平方米,普通全日制在校生23169人,各类成人教育学生7123人,港澳台及外国留学生103人。

试用期怀孕公司可以辞退吗?

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是劳动法律体系的一种基本制度,但这并不意味着怀孕期女职工可以无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果出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企业可以与孕期女员工无偿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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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士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次年,刘女士怀孕,自从怀孕后,刘女士经常在未履行请***手续的情况下在家休***不到岗,领导多次劝说无果,随后公司HR向刘女士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为刘女士累积旷工15天,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而刘女士认可自己未履行请***手续,并解释说是因为怀孕情绪不稳定,认为公司在自己孕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并将公司***到***。经***审理后,认为刘女士累计旷工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无需支付刘女士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说明,女员工在孕期也要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正常的请***手续。如请病***,需提交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或休***证明书。请事***需得到单位的准许,否则可能构成旷工。当然单位也不能拒收、拒看、拒批员工上交的医嘱等请***材料,不得制造莫须有的旷工***象。

在实践中,经常有女员工存在认识误区,认为只要怀孕了,用人单位便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其实不然。经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虽然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对怀孕女员工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但法律同时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在现实中,也确实有孕期女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情形,很多企业虽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确实有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二条另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以孕期女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是属于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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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出现孕期女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情形,用人单位如何处理才能合法呢?要是孕期女员工工作岗位比较特殊(如该工作需要长期出差),确实不宜在原岗位工作,用人单位可在征求其意见的基础上,合理地变更其工作岗位,可以与孕期女员工以书面方式、平等协商变更工作岗位及薪资待遇。在未能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则可以考虑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在合理范畴内调整孕期女员工的工作岗位和薪资待遇。不过用人单位与孕期女员工因“调岗降薪”问题发生***,则用人单位需依法承担举证责任,提举充分、有效证据证明“调岗降薪”具有事实依据、规章制度依据以及合理性。如果用人单位无法完成举证,则有可能承担相应的不利责任。

综上所述,国家法律虽然对怀孕期间女员工有特殊保护体系,但不是说一定不能辞退,前提是女职员在工作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员工;但不能以怀孕为由辞退怀孕的女员工!

我们先看一则关于女性怀孕被辞退的新闻:

其实在现实的职场中仍然存在性别歧视,因为女性需要有产***,很多公司在招人的时候就故意避开女性;甚至辞退怀孕女员工的情况,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这个话题。

首先科普下法律,《劳动法》规定:

其实不管是试用期、还是正式员工,都受到法律的保护。用人单位不能以怀孕为由辞退女员工,有一些单位要求员工在入职一段时间内不能怀孕,这也是不合理的生育是一种法律赋予的权利,不受企业的限制!

但是如果试用期内员工的能力表现不符合录用标准,企业是可以辞退的,不管你是否怀孕。当然企业必须要提供员工不符合录用标准的证明。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在试用期可以辞退怀孕女职工,但是应该证明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的女员工没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无过错,符合入职要求的单纯以怀孕为由辞退员工的行为是违法劳动法的。 这时员工是可以拿到双倍的经济补偿金,单位未提前30日通知的还需要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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